发表时间:2013-05-21 09:41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商 学 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规范各类助学学金的评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助学金类别、评选等级、标准及评选范围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面向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包括当年入学的新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等级按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一等助学金、二等助学金和三等助学金,资助标准和名额根据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当年相关文件划拨的指标确定。
第三条 学院助学金
学院设有勤工助学岗、临时困难补助、爱心接力基金等资助政策。
第四条 社会助学金
社会助学金是由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我院设立的助学金。该类助学金的名称、评选等级、标准、比例及评选范围以当年设立情况为准。
第三章 助学金的申请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近一年曾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具体条件
(一)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二)家中有突发事件(如受灾等),须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情况证明。
第七条 社会助学金具体条件
社会助学金具体申请条件根据当年设立的各项社会助学金的申请条件执行。
第八条 上级下拨国家助学金指标后,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并递交《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见附件)。
第九条 对于家庭情况,学生本人必须如实上报,如发现弄虚作假,学院将追回其全部资助金额,并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和社会助学金每学年申请一次。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助学金的评审
第十二条 助学金的初评工作由各系组织进行,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讨论审议,并至少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和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审核无误后提交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经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按上级要求将评审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上报湖北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社会助学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发放助学金。
第十六条 学院收到省教育厅批复后,在上级拨款到位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七条 学院需对国家助学金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分两次发放(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社会助学金一次性发放。
第十九条 用助学金请客、酗酒等,一经发现,追回助学金,并视情节予以处理。各系应将取消的名单及原因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助学金评定后一学年内,如有违规违纪行为或因退学、休学、参军及其他原因已不在校学习,取消其继续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到的勤工助学岗、临时困难补助、爱心接力基金分别按照《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临时困难补助实施细则》和《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爱心接力基金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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